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和行为标准
发表时间:2023-02-28 09:09:5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61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和行为标准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一、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基于不同情形有所区别,分别为:
1.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应予立案追诉。
2.营利活动型挪用资金,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非法活动型挪用资金,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标准
1、挪用。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动用单位资金归本人或他人使用,但准备日后退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职务上主管、经管或经手单位资金的方便条件。如行为人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可能挪用单位资金,也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2、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根据2000年最高法《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的行为。
3、归个人使用。根据2010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5条的规定,包括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包括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包括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4、非法活动。是指国家法律禁止的一切活动,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如走私、贩毒、赌博等。《刑法》第272条对非法活动型挪用资金罪没有规定挪用数额和挪用时间的限制,但根据《贪贿解释》第5条、第11条的规定,进行非法活动,挪用资金6万元以上归个人使用的,应当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5、营利活动。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经营或者其他谋取利润的行为,如经商、投资、炒股等。构成营利活动型挪用资金罪必须是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但没有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6、超期未还的挪用。限于将资金用于生活开支等其他方面,如购买生活资料、旅游观光、偿还私人债务等。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中的“未还”,是指超过3个月,在案发前,即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尚未归还。
三、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根据《刑法》第272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基于该规定,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两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由于挪用公款罪并没有“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所以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暂无明确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刑法第272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检在2020年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亦规定,针对挪用资金犯罪,根据犯罪数额和情节,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对民营企业经营发展、商业信誉、内部治理、外部环境的影响程度,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对提起公诉前退还挪用资金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依法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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