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将当时已查明的主要事实告知辩护人
发表时间:2023-03-08 08:08:5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547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将当时已查明的主要事实告知辩护人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侦查阶段,辩护人要求公安机关听取律师意见、要求了解案件情况时,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并应当依法将当时已查明的主要事实告知辩护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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