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推荐:危险驾驶罪的辩护要点
发表时间:2023-10-15 08:04:1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463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律师推荐:危险驾驶罪的辩护要点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定
当下,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我国被刑事立案追责数量较多的罪名之一,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分析危险驾驶案的辩护策略和要点。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
1.追逐竞驶
在司法实践当中,追逐竞驶行为并不少见,是危险驾驶罪四种行为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具体来说,追逐竞驶行为对空间范围有一定的要求,只有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下的追逐竞驶行为才能够构成危险驾驶罪。倘若在较为封闭的场所,例如不允许社会车辆进出的小区内,则不属于公共交通管辖范围之内。在程度方面,则要求情节恶劣,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性的判断。
2.醉酒驾驶机动车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在危险驾驶中是最常见的一种,醉酒的状态需要以具体的酒精含量来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即可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者超速行驶
这种情形有特定从业人员的要求,需要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并且不要求是驾驶员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对犯罪承担责任,也可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种情形中有两个要求,一是要求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二是要求危及公共安全。如果没有同时达到这两个要求,则不能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的辩护要点
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责最常见的情形是第二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驾驶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涉嫌构成本罪。”
1、审查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检查工作要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进行。人民警察证是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执勤人员或者出警人员必须携带人民警察证件。如果执法者没有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其身份不是交通警察,那应该是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警务辅助人员,包括事业编制人员。如果辅警没有在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那么就不是依法执行公务。
2、审查执法行为是否合法
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执勤时,不得少于2人。根据《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不得单独执法。实践中,辅警单独执法的现象极为普遍,如果辅警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酒精呼气检测,带当事人到医院提取血样,送检血样等,都不具有合法性。如果是辅警单独执法,那么《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等法律文书签名一定是正式民警事后补签。
3、审查提取血样时是否有至少一名交通警察在场
提取血样,应当有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和两名警务辅助人员在场。实践中,经常会有现场没有交通警察,只有辅警单独执法的现象,所以我们应当审查带当事人到医院抽血的是否有交通警察。
4、审查是否使用醇类消毒液
提取血样不得使用酒精后者挥发性有机药品进行消毒,如果使用就会导致血样被污染,那么因检材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5、审查是否使用真空抗凝管盛装血样
医护人员对当事人提取两份血样,应当使用带编号的真空抗凝管盛装,由提取血样的医护人员写明当事人姓名、抽血时间、医护人员姓名等内容,并装入专用密封袋封装。一是我们查看《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面会记载采血容器,查看是否是真空抗凝管;二是查看在案的执法记录仪视频,如果采血管是紫色的,那就是真空抗凝管,这种采血管的特点是防止血液凝固,因为血液出现凝血现象,会导致血液酒精含量结果偏高。
6、审查送检时间是否违反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一款(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取血样后5日内,将血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检验,并在收到检验结果后5日内书面告知车辆驾驶人。”实际上也未经上级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更有甚者送检时间超过五日的限期,违反了程序规定,导致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7、审查当事人酒后驾驶的地点是否属于“道路”
根据2021 年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如果当事人驾驶机动车的地点系封闭路段,不具有道路的公共性,不作为公用道路穿行使用,那么就不属于危险驾驶罪罪状规定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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