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学平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
发表时间:2024-02-23 14:37:4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72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邓学平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障律师为“坏人”辩护的权利,其实就是在保障法律自身的权威。
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这个问题,每个刑事律师都无法回避。大部分律师的真实动机很可能只是为了赚钱,但如果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仅止于此,那显然是不够的。如果刑事律师存在的价值,仅仅是通过帮助“坏人”辩护赚钱,那么是很难获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的。任何一个职业,如果不具备道德合理性,都很难在社会上扎根、发展。应当思考的是,国家为什么要设立辩护制度,为什么要保证“坏人”在受到惩罚前能得到专业律师的辩护。真正优秀的刑事律师不应该只是金钱的奴隶,不应该只满足于做个赚钱的工具。
关于这个问题,网络上有很多回答,但是我并没有看到特别理想的答案。比如有人说,律师不是为“坏”辩护,而只是为“人”辩护。我觉得这个说法有点绕,而且很牵强。刑事律师的工作是围绕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辩护,而非简单、抽象的为当事人的人品或尊严辩护。而且法律惩罚的不是“人”,而是“人”的“坏”。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有必要给出更有说服力的答案。我结合我自己的经验和感悟给出十点理由,供大家参考:
1.好坏是道德判断,具有主观性,而司法是法律判断,具有相对客观性。道德更多评价的是人的主观动机,而法律更多评价的是人的客观行为。两者并不相同,不能简单的互相取代。在自然犯时代,犯罪行为大多具有强烈的负面道德后果。但在法定犯时代,很多涉罪行为并没有明显的道德属性。比如给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当事人辩护,一般并不涉及道德好坏的评价问题。
2.“坏”不应该是事先预设好的结论,而应该是通过严谨的司法程序去进行查证和证明的待证事实。“律师为坏人辩护”的命题,实际上已经提前给行为人进行了定性。律师通过参与司法程序,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更准确地认定行为人是否真“坏”以及究竟有多“坏”。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应当秉持彻底的无罪推定思维,不带任何偏见的把自己的当事人预设成为一个中性的X,而不是一开始就把自己的当事人预设成一个坏人。法律人应当一分证据说一分话,根据证据去推导结论,而不是预设结论、大搞有罪推定。
3.即便一个人真“坏”,也不代表他所有的行为都是错误的,更不代表他所有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的。具体行为仍然需要具体分析,不能直线思维,将有过劣迹或做过错事的人直接一竿子打死。即便是面对一个“坏人”,司法也不能变成脱缰的野马,仍然要根据证据和法律,对其具体实施的行为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
4.公检法认定的“坏”未必真坏,有可能是冤假错案。公检法经常出错,必须要有一定的纠错机制。律师的视角不同,更倾向于寻找案件中的漏洞和疑点,更有利于发现案件中的错误。
5. 网民认定的“坏”未必真坏,有可能是舆论误导。网民接触不到完整、全面的案件材料,容易走极端和人云亦云。网络上有很多造谣和带节奏的人,缺乏独立思考能力的人容易产生从众心理,容易想当然地进行泛化的道德指控。甚至有少数人把道德指控作为获取快感和自身存在感的方式。律师的辩护能够发挥一定的制衡和矫正作用,有助于将案件重新拉回法律轨道。
6.“坏”也有程度之分,罪责刑要合理匹配。是恶就不能升级为黑,三分恶就不应说成七分恶。轻微的刑事案件不能判处死刑,法定最高刑三年就不应当判处十年。小恶大惩、滥施刑罚同样违背正义。在确定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律师的辩护也有助于罪责刑相适应,帮助促进罚当其罪。
7.司法不仅应追求实体正义,还应追求程序正义。在祛魅后的世俗世界,只有程序正义才能保证普遍的实体正义。离开了程序正义,可能在个别案件中可以实现实体正义,但在更大范围内的更多案件中却有可能损害实体正义。所有人在受到不利对待之前,都有权要求听取自己的陈述和申辩。律师的工作就是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帮助当事人更好的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就是保障所有人的程序正义。
8.“惩治坏人”有可能成为某些人使坏的借口。法律是由人进行解释的,司法是由人进行操作的。人都有性恶的一面,都有作恶的可能。特别是掌握司法权的人,可以以正义之名行罪恶之实,可以在正义的旗帜下更隐蔽的作恶。如果权力失衡、人心败坏,那么司法不仅不会成为善良和公正的艺术,相反它会成为系统作弊、合法作恶的精巧工具。因此,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应当允许公民最低限度的防卫权利。辩护权不具有进攻性,辩护就是讲道理,这是一种最低限度的防卫,也是一种最理性的防卫。如果连这种纯粹语言性的防卫都不允许,那么司法就变成了彻底的权力意志,就变成了跟文明无关的以暴制暴,就起不到伸张正义或预防犯罪的效果。
9.正义是多向度的,不应是单一向度的绝对碾压。哲学家以赛亚·伯林曾专门论述过善和善之间的矛盾。正义是立体的,而不是平面的;是多向度的,不是单向度的。这意味着正义没有绝对的标准,任何一方都无法完全等同于正义本身。如果只有控方和原告方的视角,没有被告方或辩护方的视角很可能无法呈现完整的正义图景。单一向度的正义碾压,背后同样包含着压制和暴力,结果是其余向度正义的呻吟。单一向度的正义同样会导致正义的残缺甚至整体的非正义。
10.律师辩护必须依法而行。辩护不是靠胡言乱语、无理取闹,更不是靠诡辩狡辩,不是单纯的看谁的音量大、谁的口才好。只有根据证据、法律和天理进行有理有据的辩护,律师的观点才可能被法院采信。只要是依法依规的辩护,律师的胜利就是法治的胜利。法律是律师唯一的武器和依靠,保障律师为“坏人”辩护的权利,其实就是在保障法律自身的权威,就是在捍卫司法的文明底线。
作者:邓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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