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三级阶段的取保候审操作
发表时间:2024-03-01 13:34:1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49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诉讼三级阶段的取保候审操作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辩护律师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的,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刑事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侦查情况,依职权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继续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是否适当进行评估;对不适宜羁押的,辩护律师可以向看守所提出向办案单位提出不适宜继续羁押的申请;.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的书面辩护意见;.收集、提供不符合继续羁押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对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组织听证;.驳回申请后,经依法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退回补充侦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导致在押人员被羁押期限延长的,可以继续申请。
二、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起诉阶段未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应当依职权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适宜羁押的,辩护律师可以向看守所提出向办案单位提出不适宜继续羁押的申请: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的书面辩护意见;收集、提供不符合继续羁押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对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组织听证;驳回申请后,经依法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退回补充侦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导致在押人员被羁押期限延长的,可以继续申请。
三、案件审理阶段
对不适宜羁押的,辩护律师可以向看守所提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适宜继续羁押的申请;收集、提供不符合继续羁押的证据材料,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的书面辩护意见。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诉讼三级阶段的取保候审操作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