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详解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发表时间:2024-03-13 17:09:47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410次 1.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的含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贯穿刑事诉讼各个阶段。
2.侦查阶段的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1)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2)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3.审查起诉的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相关人员对认罪认罚相关问题的意见;
(2)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置认罪认罚具结书:
a.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b.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c.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3)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4.审判阶段的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1)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2)法院应当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3)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a.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b.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c.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d.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e.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4)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5.特殊情况的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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