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解读有效辩护原则的三种方式
发表时间:2024-03-13 17:18:4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356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南京刑事律师解读有效辩护原则的三种方式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自行辩护中体现有效辩护原则
1、公安司法人员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进行辩解;
2、一般不得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解的时间。
委托辩护中体现有效辩护原则
1、公安司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或者变更辩护人。
3、委托辩护的委托时间:(1)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2)被告人:随时;(3)侦查期间:辩护人只能是律师身份;(4)如在押,监护人、近亲属可代为委托。(5)辩护人按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4、委托辩护的告知时间:(1)侦查机关告知时间: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2)检察院告知时间: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3)法院告知时间: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
5、委托辩护的委托要求的转交:(1)在押时要求委托,公检法应及时转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辩护律师。
法援辩护中体现有效辩护原则
1、公安司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符合法援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2、对符合应当提供法援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司法人员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援律师;
3、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应当指派具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4、法援辩护的种类:
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本人及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援申请,符合条件应当指派。
被告人系盲、聋、哑、精神病(半疯)、无期、死刑和未成年人,应当通知法律援助(公检法)。
5、通知法律援助的告知时间:
侦查机关告知时间: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
检察院告知时间: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
法院告知时间: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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