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解析上诉不加刑原则三大含义
发表时间:2024-03-13 17:35:02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380次1.只有在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时候,上诉不加刑才能使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本身没有例外。
(1)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4)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2.上诉不加刑具体内容
(1)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2)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 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3)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4)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3.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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