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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的效力认定 裁判规则

发表时间:2024-05-14 09:11:5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399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的效力认定 裁判规则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于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的裁判规则

01、合同仅有公司盖章而无相关人员签名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盖章行为是否确实出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山西利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与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大队、申扎县人民政府、西藏那曲申扎县羌塘贵金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对账单》的效力问题。利虎公司主张《对账单》加盖了羌塘公司公章,一审法院否认《对账单》效力系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利虎公司作为控股股东,负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妥善使用羌塘公司公章的义务。案涉《对账单》形成于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但在此之前,各方当事人针对《合作合同》已经产生股权转让纠纷,并提起了相关诉讼。故结合《对账单》的形成过程、公章保管使用以及羌塘公司财务人员组成等情况,不能仅凭《对账单》上盖有公章就确认借款金额。
其次,在通常交易中,公司公章具有确认公司法人意思表示的效力,但并非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本身,在某些特定交易中,应当考察加盖公章时的具体情形,以便准确认定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本案系发生在公司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借款纠纷,公司公章能否对公司产生相关确认效力,应主要审查盖章行为是否确实出于羌塘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对账单》仅有盖章,无相关人员签名,利虎公司也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对账单》通过羌塘公司正常的审批流程形成,故在其兼具债权人和股东身份的利虎公司掌握公章的情况下,在《对账单》上加盖公章的行为并不能被确认为羌塘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进一步审查形成《对账单》的具体借款金额。综上,利虎公司以《对账单》为依据主张7890.659万元的事实,并未达到高度可能性,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373号
02、公司使用的两枚公章对外均代表公司,合同上加盖哪一枚公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邹春金与陈怀深、海南鲁泉实业有限公司、王洪英、崔传珍、陈延峰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使用两枚公章的情况。两枚公章对外均代表公司,合同上加盖哪一枚公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案例文号】:(2013)民提字第184号
03、仅有单位盖章,而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的证明材料不予采信——再审申请人梁翰辉因与被申请人翁秀聪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翁秀聪提交借款合同、划款委托书、收据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借贷法律关系存在,原判决据此认定梁翰辉向翁秀聪归还人民币2505万元借款本金并无不当。梁翰辉虽然提交叮咚公司的证明及叮咚公司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的交易明细,用以证明案涉人民705万元已回流至和正通公司,但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叮咚公司的证明仅加盖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叮咚公司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原判决未采信该证明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138号
04、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并非只有在公安部门备案的一枚,以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薛启盟与山东兴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陈兴旺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虽然担保函上公章印文与该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印文不一致,但有证据证明担保函上加盖的公章系本公司使用。故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并非只有在公安部门备案的一枚的,公司以担保函上加盖的该公司公章印文不真实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再194号
05、合同上仅加盖公司公章而无法定代表人或业务经办人签字,效力应如何认定——浙江太平洋公司、抚顺太平洋公司、辽宁立泰公司借款纠纷
【裁判要旨】:
仅加盖公司的公章但没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经办人签字的合同是否依法发生效力,需要根据具体签订的经办人员是否具有公司的授权(具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授权)而定。尽管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但法律并未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外持有公司公章的人仅凭其持有公章的事实就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某人持有公章只是反映该人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种表象,不能据此认定具有表见代理的外观。    
06、对外加盖的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的,不能据此否定合同效力——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虽然落款处加盖的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其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但不能排除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不只一枚的可能性,更不能以此否定合同之效力。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申3842号
07、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符合形式上的要求,即必须同时有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经办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不符合这种形式上要求的证明材料没有证据效力。
【裁判说理】:
殷井志二审提交的新证据是众成公司出具的证明,该证明仅有众成公司的印章,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该证明不符合前述关于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形式要件规定。众成公司与国瑞公司的另案诉讼中,众成公司明确陈述与殷井志之间没有发生过任何合同关系,也没有任何给付款关系,众成公司出具的证明陈述的内容与其在前陈述的内容相互矛盾,众成公司出具的证明不足以推翻其此前关于其与殷井志之间没有发生过任何合同关系,也没有任何给付款关系的陈述,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2001号
08、公司以对外使用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为由主张签订合同对其没有约束力的,法院不予支持——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洪英与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洪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担保保证书》上加盖的公章印文虽经鉴定机构认定与其在公安局备案的印章不符,但有证据确认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并非只有在公安部门备案的一枚的,公司以对外使用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为由主张签订合同对其没有约束力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5)民申字第2537号
09、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的效力认定——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彬、毛志刚、滕赪伟、占荣仙、上饶市万力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Ⅰ、当事人提交的《证明函》作为单位证明仅有单位加盖印章,并无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不符合单位证明的形式要件,且该函所载明的内容也无其他证据加以辅证,以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故法院对该《证明函》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系最高人民法院就个案请示所做的答复意见,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关于类案检索的规定,系就相类似案件作统一裁判尺度的参考,并非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小贷公司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问题。小贷公司提交的《证明函》作为单位证明仅有单位加盖印章,并无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不符合单位证明的形式要件,且该函所载明的内容也无其他证据加以辅证,以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明函》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关于邮政EMS邮寄情况调查的回函》《调查笔录》系在1829号案件中形成的两份证据,该两份证据所涉邮件单号与本案所涉单号并不相同,1829号案件生效判决亦未对本案所涉邮件的相关事实加以认定,故本院对该两份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至于小贷公司提交的再审律师代理费用问题,因其并未提交费用发票的原件,且该费用与二审判决是否存在错误并无关联,本院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因此,小贷公司关于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二、关于二审判决是否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小贷公司提交了债务催收通知书、EMS快递单存根(寄件人存联)及EMS投递网络查询情况截图,证明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滕某某、占某某、万力公司主张了相关权利。但是小贷公司提交的EMS快递单存根在“经办人”、“签发时间”、“收寄人员”、“寄件人签名”等处均是空白,不符合常理。从小贷公司提供的邮寄单载明的收件人地址看,既不是万力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也不是滕某某、占某某身份证载明的住址,更不是《客户材料邮寄地址确认函》或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通讯地址。涉及万力公司的邮单上,收件人并非万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滕某某,而是公司员工洪某,而洪某否认收到了案涉邮件,万力公司亦未授权或指示洪某接收案涉债务催收函件。从小贷公司与万力公司及滕某某的相互关系看,万力公司系小贷公司的股东,滕某某系万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亦担任过小贷公司的董事,万力公司也经常派员参加小贷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等,小贷公司完全可以采取更为直接和有效的方式向万力公司、滕某某等主张保证责任,而小贷公司怠于主张,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二审判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结合邮政事业部出具的《复函》及法院依职权形成的《调查笔录》,认定小贷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向滕某某、占某某、万力公司主张了相关权利,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系最高人民法院就个案请示所做的答复意见,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关于类案检索的规定,系就相类似案件作统一裁判尺度的参考,并非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故二审判决结合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免除滕某某、占某某、万力公司的保证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1049号    
10、单位向法院出具证明材料,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人员未签名时有无证明效力——再审申请人新疆海丰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巴州正圣棉业有限公司、张齐海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5第1款关于“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中,并无缺少制作证明材料人员签名即无证明效力的明确表述。当事人对书证提出质疑的,亦可依据前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或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情况说明》及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第一款关于“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中,并无缺少制作证明材料人员签名即无证明效力的明确表述。当事人对书证提出质疑的,亦可依据前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或出庭作证。农发行新疆支行营业部出具《情况说明》,系依照民事程序法律的规定参与本案诉讼,并非试图创设新的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责任,故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与其依法陈述所知晓案情并无关联。农发行新疆分行营业部及其工作人员欧某与本案所涉纠纷有事实上的关联,但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五项“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所指有可能影响证人或提供证据的人公正客观参与诉讼的特定利害关系。海丰达公司仅以农发行新疆分行及其工作人员为受益者为由即认定其不能客观地陈述案件事实缺乏事实根据。由于二审法院补充查明了与本案争议有关的事实,与《情况说明》以及证人欧某所陈述内容可以相互印证,并非仅以前述书证及证人证言之孤证认定本案事实,故二审法院将《情况说明》以及证人欧某的证言作为定案依据之一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5411号
1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试行)》
(一)单位证明是指以法人单位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名义作出的,以其文字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明材料,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情况表、国家图书馆出具的馆藏证明、档案馆出具的馆藏证明、企业单位出具的对产品销售情况的陈述、行业协会出具的意见等。
(二)单位证明的分类
根据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单位证明可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性质的单位证明
具体可分为公书证类证明和私书证类证明。公书证类证明是指国家机关(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部门等)或者公共职能部门(如图书馆、标准馆、档案馆等)在职权范围内制作的证明;私书证类证明是指企事业单位提供的案件发生前和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或档案等证明材料,或将单位持有的文件或档案进行摘录、总结归纳或将其作为附件而形成的证明材料。    
2、证人证言性质的单位证明
是指为证明某一案件事实,应一方或多方业事人的请求,以单位的名义出具的、对单位参与的业务活动的记忆性陈述,或者以单位的名义出具的,单位工作人员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如:单位在某年某月某日同另一单位签订了购买某产品的合同,合同标的为专利产品;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完成的工作进行陈述,如在具体的某个日期开始使用某种型号的产品、产品的结构如何等。
3、行业意见类单位证明
例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出具关于某专利在本行业取得良好应用效果的说明,电器行业协会出具关于某种型号的电器已经公开使用的证明,以及其他行业协会或者专业技术部门出具的某种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构成等同的意见等。这类单位证明类似于专家意见,是对某一案件事实的解释,说明。
(三)单位证明的审核认定
1、单位证明的法定形式要求
由有关单位向案件审理机关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对于单位证明,若其缺少单位的签章或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应当不予采纳。单位在自然人(单位职员)的书面证明上盖章确认的,该份证明材料只能作为自然人的书面证言,不应该被当作单位证明,单位的盖意只能视为单位对证人身份资格的证明。    
2、证明力认定
2.1 关于书证性质的单位证明。国家机关、公共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制作的公书证类证明文书,在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无其他反证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在认定能够作为公书证的单位证明时,应当注意辨别单位主体的性质、证明内容的性质,单位证明的形成时间以及该证明所涉及实体内容的形成时间。注意出具该材料的主体和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如果该单位不是依照法律、法规或法令等授权而享有相应职能、职责的国家机关或公共职能机构,或者材料的内容不在上述单位的法定职权范用内,该单位证明不能被当作公书证,只能作为私书证类证明或证人证言对待。对于私书证类证明,当事人一般应当提供出具该单位证明文书所依据的证明材料。在当事人取证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调取证据;若当事人提交经公证的单位证明,且该公证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而单位证明的内容又与所附材料相一致时,可以确认单位证明的证明力;若当事人提交经公证的单位证明而公证书未附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在对方当事人提出合理异议,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宜确认其证明力。
2.2 对于证人证言性质的单位证明,质证规则可以适用证人证言的质证规则,当事人对单位证明存有异议的情况下,签字的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证。未经质证的单位证明,通常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经过质证的单位证明的证明力通常要大于未出庭质证的单位证明的证明力。单位证明的证明力要大于自然人证言的证明力。
2.3 行业意见类单位证明的作用仅仅是帮助审案人员了解案情,解释、说明案件的情况,可以作为审查案件时的参考,一般不宜将其作为证据使用。

以上就是关于: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的效力认定 裁判规则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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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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