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刑事案件审理过程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4-07-02 15:19:0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316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参与刑事案件审理过程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官指挥庭审的规定
《法官行为规范》第三十条,庭审中的言行:(四) 平等对待与庭审活动有关的人员,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
第三十一条,对诉讼各方陈述、辩论时间的分配与控制:(二) 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的陈述;(三) 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发表意见重复或与案件无关的,要适当提醒制止,不得以生硬言辞进行指责。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十二条,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执业律师参与庭审的规定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书、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二条: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
第十七条: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以下行为:(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司法警察遵守法庭纪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
司法警察作为庭审辅助人员,也应当在审判长的依法指挥下履行职务。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司法警察履行警务保障职责,应当严格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和人民警察的纪律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尊重和保障人权”。
书记员如实记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也规定,“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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