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应当将案件事实告知刑事辩护律师
发表时间:2024-07-31 13:08:2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321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侦查人员应当将案件事实告知刑事辩护律师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件侦查阶段办案人员无权拒绝履行告知辩护律师当前已查明案情的义务
一、侦查人员作为公权力机关的执法人员,无权拒绝履行告知辩护律师当前已查明案情的义务。侦查人员应当告知、必须告知辩护人已查明的案件事实。
二、侦查人员拒绝告知案情,剥夺了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辩护律师不了解案情,便不可能将事实与罪名相结合、判断案件罪与非罪、罪轻罪重,无法发表辩护意见。
三、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与在侦查阶段了解案情的权利,是两码事。
四、侦查人员无权以当事人有串供风险为借口拒绝履行告知义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38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0条 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6条之规定 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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