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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计算案件量刑标准步骤

发表时间:2024-08-11 10:16:1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40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律师计算案件量刑标准步骤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1步、确定相应的法定刑幅度。

第2步、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3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

第4步、用犯罪未遂、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未成年犯、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等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大小的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得到一个量刑结果。

第5步、用自首、立功、积极赔偿、认罪认罚等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进行调节,得到拟宣告刑。

第6步、根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量刑起点就是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基准刑是指在不考虑非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犯罪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基准刑=量刑起点(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应增加的刑罚量(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宣告刑及相关计算公式
1、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
从理论上讲,通常把定罪构成事实成为定罪情节,定罪情节以外的,与行为人或其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与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或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就是通常所说的量刑情节。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及相关计算公式
1单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公式:基准刑X(1±调节比例)
例:某一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的基准刑是10年,假如被告人只有自首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减少基准的10%,那么,自首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可表示为:10年X(1-10%)
2多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
第一种情况是只有第1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
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又是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50%)X(1-20%)
第二种情况是只有第2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
计算口诀:同向相加、逆向相减,公式:基准刑X(1±同向调节比例)
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的30%,又有积极赔偿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30%-20%)
第三种情况是同时具有第1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和第2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
计算口诀:部分连乘、部分相加减公式:基准刑X(1±第1层面情节调节比例)X(1±第1层面情节调节比例)X(1±第2层面情节调节比例±第2层面情节调节比例)
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又是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具有累犯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同时又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50%)X(1-20%)X(1+30%-10%)
第四种情况需特别注意,计算时是应采用上述公式,但不得突破《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确定宣告刑的原则,具体如下: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情节

基准刑调整

比例

其他参考因素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12≤X<16)

减少基准刑的30-60%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理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16≤X<18)

减少基准刑的10-50%

同上

年满七十五周岁(75≤X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过失犯罪减少20-50%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时的控制能力等情况

未遂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

从犯

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


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

自首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但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坦白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当庭自愿认罪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根据犯罪性质、罪行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处

立功

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退赃、退赔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从严掌握情形同上

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从严掌握情形同上

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

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累犯

增加基准刑的10-40%,—般不少于3个月

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

有前科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但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律师计算案件量刑标准步骤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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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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