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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辩护虚假诉讼罪知识大全

发表时间:2024-12-23 08:18:4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律师辩护虚假诉讼罪知识大全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虚假诉讼罪的概念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虚假诉讼罪的立法本意

  虚假诉讼罪的立法本意在于维护司法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增强,民事诉讼成为解决民事争议的重要途径。然而,部分单位和个人故意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以骗取裁判文书、牟取不正当利益,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扰乱了诉讼秩序。因此,立法机关在刑法中增设了虚假诉讼罪,以规制此类行为。

  三、刑法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四、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罪的界定和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七种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种情形,以及情节严重的七种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虚假诉讼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法发〔2021〕10号 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四条 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提出民事起诉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的;

  (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

  (四)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

  (五)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

  (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七)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8〕17号 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五条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  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九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对司法工作人员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十条  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文书。

  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

  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通常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如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逃避合法债务等。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也包括他人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伪造证据、虚假陈述、隐瞒真相、恶意串通等手段。

  五、虚假诉讼罪无罪辩护意见及观点

  在虚假诉讼罪的律师辩护中,无罪辩护意见及观点主要包括:

  无捏造事实及非法获利目的:若当事人未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和纠纷,且无谋取非法利益目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律师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律师对当事人提交材料仅有形式审查义务,若已通过多种方式对当事人进行风险告知、提醒核实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不应因当事人弄虚作假而认定律师构成犯罪。

  未影响公正裁决:即使存在虚假行为,但如果未对法院公正裁决产生实质影响,未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应认定为犯罪。

  证据不足:若指控被告人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证据不充分,仅有同案犯口供等,缺乏客观证据证实被告人授意捏造事实等关键情节,则应认定被告人无罪。

  六、虚假诉讼罪典型案例

  1. 林某虚假诉讼案:林某持有基于同一借款事实的梁某出具的两张借条(金额分别为15万元和20.4万元),并分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认为,虽然林某篡改了部分案件事实(即借条金额),但梁某在金额为20.4万元的借条上签字是自愿的,该份借条不是伪造的。因此,林某的行为不符合“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之情形,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2. 王某虚假诉讼案:王某与刘某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但在诉讼过程中,王某隐瞒了部分还款事实。法院认为,虽然王某隐瞒了部分事实,但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王某的行为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3.朱某代董某归还借款案:朱某代董某归还借款后,与孟某商议借用其名义起诉董某。虽有冒用名义起诉的事实,但董某仍有清偿义务,该行为不足以影响公正裁判,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这些案例表明,在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和辩护中,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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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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