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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适用条件法条及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25-01-03 07:35:1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313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缓刑适用条件法条及典型案例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缓刑制度的意义体现在:

  第一,缓刑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地发挥刑罚功能。缓刑的具体适用,能够使犯罪分子在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对暂缓执行的刑罚随时可能被实际执行所有顾忌的条件下,在不被关押、由特定机关予以考察的过程中,更自觉地检点自己的行为,改恶从善,从而避免被实际执行短期自由刑而带来的社会隔绝、重返社会困难、罪犯间的交互感染等诸多弊端,并能较好地实现惩罚与教育、改造犯罪人的刑罚功能。

  第二,缓刑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在以自律为主的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特殊预防效果,比将犯罪收押与监禁设施内执行刑罚,以他律为主的监禁生活中获得的特殊预防效果更好。

  第三,缓刑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保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脱离家庭和所从事的工作,可以使其不致因犯罪而影响其履行自身负有的家庭和社会义务。所以,被宣告缓刑者避免了因实际执行刑罚而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在不脱离社会的条件下,既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也亲身体会到法律和社会的宽容,从而较自觉地完成改造任务。

  缓刑案例选编

  2024年最高检典型案-例李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夫妻,两人育有二女,均为幼儿,如对两人均判处监禁刑,两名幼儿将会面临无人抚养的情况,考虑到刘某甲全额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对其提出了宽缓量刑建议。

  2024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是在考验期内还是在考验期满后被发现,均应撤销缓刑: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是在考验期内还是在考验期满后被发现,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进行数罪并罚。

  2023年针对缓刑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犯罪,在缓刑考验期内进行审判时,能否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及并罚后能否再次适用缓刑:撤销缓刑将前罪刑罚与新罪或漏罪刑罚并罚之后,一般不宜再次适用缓刑,但如被告人并未隐瞒漏罪,且并罚后仍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再次适用缓刑。

  2024年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认定:对于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因生产、生活需要偶然实施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不存在仍不改正情形的,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如何数罪并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犯新罪属于不同情形,两者不可混为一谈。因此,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实行数罪并罚的均不适用刑法第七十条或第七十一条有关数罪并罚的规定,而应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立法对缓刑犯又犯新罪的从重处罚,主要体现在对其缓刑的撤销,而不在于实际执行刑期方面。

  后罪的预备行为发生在前罪的缓刑考验期内、实行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应否撤销缓刑将前后罪并罚: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在前罪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将犯罪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作为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来理解, 而不能只考察犯罪实行行为的时间。因此, 虽然其前罪所判处缓刑考验期已满, 社区矫正已被解除, 但其所犯新罪仍属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生,故应当依法撤销前罪的缓刑,与所犯新罪实行并罚。

  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与行贿人达成贿赂合意,在缓刑执行期满后收取财物的,能否认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与行贿人达成贿赂合意,在缓刑执行期满后收取财物的,可以认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针对缓刑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犯罪,在缓刑考验期内进行审判时,能否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及并罚后能否再次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新发现的漏罪”理解为已经发现但尚未处理的罪行。即使是在前罪审理时已经发现,只要是在前罪缓刑考验期内尚未处理的,均可以作为漏罪与前罪实施并罚。并罚后如果仍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再次适用缓刑。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能成为再审的理由: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适用缓刑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放在社会上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适用缓刑的优势在于:避免轻刑犯与重犯、累犯混杂关押,交叉传染,不利于改造罪犯;减轻监狱负担,促使罪犯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被感化教育。由于缓刑的适用能达到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实现刑罚的目的,正确适用缓刑,不但不会放纵犯罪,而且有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并能节约有限的国家资源。

  撤销缓刑案件的管辖、审理和羁押时间折抵:在缓刑考验期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而被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而羁押的时间,由于针对的是另一个行为,因此,不能从撤销缓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中予以折抵。

  公安机关待犯罪嫌疑人分娩后再采取强制措施的,能否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司法实践中,对“审判时”应作广义理解,即应是指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而被羁押时起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生效时止的刑事诉讼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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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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