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发表时间:2021-07-12 18:40:5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143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诉讼法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诉讼法“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内涵是什么?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解答:
尊重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使其明确成为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文明、人道、法治道路上的又一次生动实践,是宪法原则的具体化,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我们应当全面学习领会,坚决贯彻执行。
1.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重大意义。
有人说刑事诉讼法是“小宪法”,我们觉得它更像“人权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1)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是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具体化。我国宪法中人权原则的内容是普遍的、广泛的,包含了广大公民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方面面的人权。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当然包括广义的人权,但更侧重刑事讼活动中的诉讼权利,是宪法中的人权原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和动态实现。
(2)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是宪法中的人权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化和特定化。宪法中的人权主体是我国全体公民,具有普遍性。而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主体,固然包括所有公民,但更关注各类刑事诉讼参与人,旨在要求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注意尊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人权。(3)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丰富了刑事诉讼法第一条“保护人民”的内容,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政治性与法律性的有机统一,保护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的有机统一。
2.“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审判工作环节的具体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而且是贯穿刑事诉讼法始终的一条主线。
从人民法院角度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了辩护权。如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规定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其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未提交给法院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等,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2)强化了证据制度中的人权保护。如规定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排除。特别强调收集物证、书证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产生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对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法律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此外,对于证人保护的详细规定也是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非法证据伤害的权利。
(3)强化了强制措施中的人权保障。如强化了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的适用,增加了检察机关对于羁押必要性加以审查的制度,这对于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4)强化了审判程序中的人权保障。如明确、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提高庭审质量,保障当事人权利具有重要作用;将量刑程序纳入庭审程序,有利于当事人对量刑程序的参与;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扩大了二审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等,强化了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等。
(5)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对于尊重和保障死刑犯的人权,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6)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规定了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有利于防止像赵作海这样的错案发生后,还必须等到审判监督程序启动改判以后才能放人的尴尬,从而强化了刑事错案的司法救济权。
(7)在特别程序中,细化、完善了对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明确了被害人刑事和解的自愿原则,强化了对特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等。
3.人民法院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肩负的使命和职能。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大使命,也是其能够发挥的重要职能。
(1)人民法院负有实现人权的使命和职能。公检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最终能否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最终要通过裁判来体现,公正的审判既尊重和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也保护了被害人的人权。既发挥了人民法院的保障人权职能,也间接发挥了其他办案机关保障人权的职能。因此,作为刑事诉讼活动裁决者的人民法院,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是至为关键的体现者和实现者。
(2)人民法院负有保障人权的使命和职能。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受到有关办案机关非法侵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救济。例如,受到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权申请法庭排除非法证据,从而成为人权的保障者。
(3)人民法院负有帮助公民行使人权的使命和职能。通过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延伸司法审判职能,为当事人实现人权提供支持和保障,如开展司法救助和被害人救助等。
(4)人民法院负有监督制约其他办案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使命和职能。如对于公诉到人民法院的无罪或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被告人,有权宣告无罪,对于不需要羁押的被告人,依法有权变更强制措施等。
总之,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使命更加重大,依法审判的职能更加重要。如何能够不辱使命,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在刑事审判中很好地体现,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更具有挑战性和更具有现实意义的责任和使命。
4.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好“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二者之间的关系。这个关系非常重要,也非常难以把握,弄不好就会发生偏差。
处理好二者关系,要把握好几点:
(1)处理好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权的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只有通过依法打击犯罪,才能体现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通过打击犯罪,剥夺或限制被告人的人权,使犯罪分子感受到刑罚的痛苦,是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人权的必然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讲,打击犯罪是手段和措施,尊重和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人权,是宗旨和目的。另一方面,如果过分强调打击犯罪,忽视保障人权,那就会使犯罪分子的人权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容易引起犯罪分子的不满。同时,还可能伤害其他公民的人权,刑罚也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支持。
(2)处理好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被害人人权的关系。被害人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对被告人怀着不满或仇恨,甚至怀有强烈的报复情绪。所以,只有通过打击犯罪,使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罚,并依法赔偿被害人因犯罪所受到的损失,才能从根本上化解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仇怨,安抚被害人的心理,从而体现尊重和保障被害人的人权。同时也要注意,不得片面迎合被害人的报应诉求而过度地打击犯罪,以免侵害被告人的人权。例如,对于故意杀人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由于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情节依法不应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就不能屈从被害人家属的压力而违心地判处被告人死刑。
(3)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犯罪分子本人人权的关系。打击犯罪与保障犯罪分子的人权也是统一的。只有依法打击犯罪,才能避免被害人及其路见不平者对被告人实施报复,从而避免被告人及其家人免受私人报复的侵害,同时也体现对被告人行为选择权的尊重,因为犯罪是被告人自由选择的,他应当理性地接受刑罚这个后果。另一方面,只有依法打击犯罪,才能建立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这个秩序也是犯罪分子及其家人所必需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打击犯罪也是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还要指出,处理好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案件,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始终做到打击犯罪的力度与罪行轻重、刑法规定和保障人权的需要相统一。只有严格依法办案,注意权衡两者之间的需求,才能实现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5.关于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几点看法。总的看法是,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贯彻实施好,人民法院的任务艰巨,要求很高,挑战很多,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
特别是刑事审判人员,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要认真学习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吃透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价值蕴含和具体要求,特别要学习好刑事诉讼法具体条文中的人权保障要求,以便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自觉践行。
(2)要切实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和理念,做到认识到位,理念到位,行动到位。从实践中看,审判活动之所以会出现侵犯人权的做法,甚至会出现侵犯人权的错案,根本原因是有的同志头脑中缺乏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根弦,甚至存在模糊、错误的认识。因此,只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树立了,认识明确了,行动上才能避免出现侵权和错案。
(3)要注意学习人权理论。人权是实践性很强的理论体系,也是当今世界最为活跃且不断发展更新的理论成果。从国内司法到国外司法,从区际司法到国际司法,从人权理论到实践做法,对于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都基本形成了普遍共识和公认标准。尤其是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我们和国际社会的理论和看法是没有原则分歧的。比如严禁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坚持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等,我们的看法和态度与国际社会的看法和态度是基本一致的。所以,我国早在1998年就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且已经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这说明,我国保障人权的理论与实践已经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因此,我们法官必须注意学习国际人权理论和中国特色的人权理论,坚持用科学的人权理论指导审判工作,从而避免理论上的盲目性。
(4)处理好司法公正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
司法公正与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致的。只要我们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始终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坚持程序公正,依法充分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我们就能在审判活动中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只要严格公正地适用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司法审判的实体公正,并且注意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必在其中。从这个意义上讲,尊重和保障人权问题,仍然是严格、公正司法问题。本文由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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