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以及伪
发表时间:2017-10-17 14:24:5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34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虚假广告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以及伪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虚假广告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以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一罪与数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当作虚假广告者为进行虚假广告而伪造有关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时,则应作为牵连犯处理,从一重罪处罚。固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法定刑要比虚假广告罪的法定刑严厉,但在司法实践中应考虑的是:对经济领域犯罪的惩罚,不可忽略罚金等财产刑的运用,而在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法定刑中无罚金等财产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要按照虚假广告罪处理。当然,由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最高法定刑是10年有期徒刑,对于不按照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处理就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而有失公正的,我们主张应当以虚假广告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数罪并罚,只有这样,才能使主刑与附加刑并用,最大限度地发挥附加刑对此类犯罪的威慑和预防作用。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客体与客观方面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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