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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牵连犯处理

发表时间:2017-10-17 14:23:3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6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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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140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规定,即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如果生产者、销售者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又以虚假广告的方式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欺骗宣传的,在此情况下只能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定虚假广告罪。凡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通常都是利用虚假广告作欺骗宣传,这符合牵连犯的构成,故择一重罪,而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但对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来说,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仍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如果事先并没有与广告主通谋的话,对其情节严重的行为,则应当单独成立虚假广告罪,而不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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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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