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虚假广告罪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竞合犯处理

发表时间:2017-10-17 14:23:0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78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虚假广告罪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竞合犯处理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虚假广告罪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有联系也有区别。两罪在主观方面均属故意,在行为手段上往往又有交叉。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虚假广告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和正常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权、商品声誉权以及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二是行为方式不同,虚假广告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三是犯罪主体不同,虚假广告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非经营者。四是犯罪目的不同,虚假广告罪的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人则以损害他人的商誉为目的。

  当行为人通过虚假广告的方式,其结果又导致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则可以构成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但由于虚假广告罪与损害商业信誉罪、商品声誉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故重罪的确定只能以行为的基本性质与危害程度为依据。我们认为,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定罪功能来看,对法定刑完全相同的想象竞合犯的定罪,应当以“更充足构成要件”的罪名来定罪处罚,换言之,依据具体情况,看该行为中符合哪一个罪名的构成要件的要素更为充分,如果符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要件更为充分,就以该罪论处,否则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虚假广告罪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竞合犯处理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bhcs/670.html
推荐律师
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