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
发表时间:2017-10-17 14:22:47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2052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而串通投标罪的后果之一是给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失。
二罪都是发生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与合同有关,但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纯粹是把合同当作犯罪手段来利用;而串通投标罪中,行为人只是恶意串通,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达到牟取不正当超额利润的目的,签订的合同还是要履行的,否则,其高额利润就无从获得。
在刑事案件中,擅自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串通投标以外的其他方式骗取中标的行为,就会涉及合同诈骗罪的问题。在行为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是经他人同意或者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予以协助进行投标的,当然可以认定双方共同实施了非法串通投标行为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行为人未经同意而擅用他人名义甚至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参加投标的,即便行为人可能因假冒多人进行投标而垄断了整个投标活动,但因为名义上的多个投标人实际上只是行为人一人,不具备两个以上主体勾结串通的情况,不能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如果因行为人擅自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串通投标以外的其他方式骗取中标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达到犯罪程度的,可以考虑按照合同诈骗罪或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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