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的共同犯罪认定
发表时间:2017-10-17 14:22:25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2379次第一,串通投标罪属于必要共犯形态。所谓必要共犯,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有两个以上犯罪主体才能成立犯罪的一种特殊共同犯罪形态。从《刑法》对串通投标罪的规定来看,必须有两个以上主体才谈得上串通问题,所以,串通投标罪不可能是单独犯罪,只能是共同犯罪。
第二,串通投标罪对向行为的定性。在串通投标过程中,往往存在对向行为,对于特殊的对向行为,法律规定按照他罪处理的,则整体上不构成共同犯罪。
对向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除了根据刑法理论来判断外,一个重要的依据就是看法律对这种情形是否有特别规定。《招标投标法》第63条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这一条文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刑法》第168条关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故意串通投标,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别按照特别法条的规定来处理,即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或者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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