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辩护人的程序
发表时间:2017-10-13 14:15:1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66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委托辩护人的程序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审判阶段才参加刑事诉讼。1996年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进一步完善了委托辩护律师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根据刑事诉讼的规定,针对审判阶段的委托辩护人程序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为了进一步明确有关诉讼权利告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2.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从司法实践来看,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可能点明拟委托的辩护人,有的可能要求其家属代为委托,有的可能只能笼统提出要委托辩护人,等等。经研究认为,审判期间,在押的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由上述人员代为办理相关手续。主要考虑如下:(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据此,在押的被告人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宜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2)如果规定可向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转达要求,恐会滋生推荐律师等腐败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审判期间,在押的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被告人应当提供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有关人员无法通知的,应当告知被告人。”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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