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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范围

发表时间:2017-10-13 14:15:3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18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辩护人的范围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辩护人是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人辩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对辩护人的范围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作了进一步明确。据此,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但是,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需要注意的是,前述第(4)项至第(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系在《回避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回避规定》第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此次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应当除外。经研究认为,上述意见确有道理,予以采纳,增加了“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些案件的被告人虽然并非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但犯罪实施存在关联,如毒品犯罪的上下家;有些共同犯罪案件虽然系共同犯罪案件,但分案处理。如果一名辩护人同时为上述两类案件中的两名以上被告人提供辩护,势必存在“利益冲突”,可能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作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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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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