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阶段回避的决定及其复议
发表时间:2017-10-13 14:15:5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61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审判阶段回避的决定及其复议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审判人员的具体情形,回避的决定程序如下:
审判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决定;院长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院长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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