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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的排除规则

发表时间:2017-10-13 14:10:2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3267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证人证言的排除规则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针对司法实践的常见情况,就违反法定取证程序的证言的排除情形作了规定。具体而言,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证人证言系主观性证据,作证主体容易受到外界影响和干扰。在询问证人的过程中,如果没有按照规定个别进行,而是同时进行询问的,一方面会使证人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干扰,也可能会造成证人其他证人在场时不敢或者不愿提供真实证言的思想顾虑,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在此种情况下,无法判断证人所作证言的真实性,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如前所述,要求书面证言经证人确认,是收集证言的基本要求。如果书面证言未经证人核对确认,则无法确定该书面证言是该证人所提供的,也进而无法判断该书面证言的真实性,自然无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3.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或者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上述主体无法使用正常的口头交流或者语言提供证言,需要借助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在此种情形下,如果对上述人员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无法确保其所提供证言的真实性,自然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瑕疵证人证言的补正和合理解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专门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2)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3)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4)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需要提及的是,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询问未成年证人,法定代理人或相关人员未到场的,该未成年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上就是关于:证人证言的排除规则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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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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