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被告人供述的采信

发表时间:2017-10-13 14:08:4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10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被告人供述的采信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犯罪嫌疑 人和被告人在面对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的调查和指控时,心理活动非常复杂,而且经常随着讯问人员和环节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受这些不同心理活动和状态的影响,翻供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现象,而且往往是供了又翻,翻了又供,多次反复,令人真假难辨。这种反复性也是口供复杂性的表现。”①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问题时应当特别审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在《死刑案件证据审查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专门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1.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司法实践中,庭前一直作有罪供述的被告人,也可能在庭审中翻供。对于被告人庭审中翻供的,应当充分听取被告人的说明,以便结合全案案件判断被告人翻供理由或者辩解的合理与否。

  2.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对于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的被告人,也可能由于法律威慑和真诚悔罪等因素,在庭审中作有罪供述。此种情况下,也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与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中的供述。

  3.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对于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的被告人,在庭审中仍未供述有罪的,此种情况下,更加要注意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相印证的,不得将其在庭前所作的有罪供述作为认定其有罪的根据。

以上就是关于:被告人供述的采信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bhcs/92.html
推荐律师
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