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把握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了解情况、听取
发表时间:2017-10-13 14:21:4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82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把握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了解情况、听取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 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宣读 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庭前会议就是开庭前准备程序,而非审判程序。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可以就申请排除的证据达成一致意见,控方不再作为起诉证据,或者辩方不 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但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庭审程序,不能在开庭前全部进行完毕,如果双方未能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形成一致意见,则应当到法庭开庭 审理之后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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