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把握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了解情况、听取
发表时间:2017-10-13 14:21:47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04次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 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宣读 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庭前会议就是开庭前准备程序,而非审判程序。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可以就申请排除的证据达成一致意见,控方不再作为起诉证据,或者辩方不 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但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庭审程序,不能在开庭前全部进行完毕,如果双方未能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形成一致意见,则应当到法庭开庭 审理之后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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