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发表时间:2021-05-03 17:17:2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938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为了更好地发挥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功能,依法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形式。申请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当事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作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3.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时间。法律对权利人提出申请规定了较为宽泛的时间,但通过实践操作发现,如果不对权利人提出申请的时间进行适度引导和恰当的限制,很容易导致相关人在庭审中滥用权利。一旦权利人当庭提出的线索促使审判人员启动调查程序,公诉人员面对突然来袭的非法证据申请,很难即刻举证证明,而休庭准备相关证据势必会拖延诉讼进程。而且,从司法实践来看,个别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占据开庭审理过多时间,导致庭审主次不分。完全的庭中排除使得庭审活动偏离了定罪量刑的主题,审判人员及控辩双方忽视了对案件事实真相的调查,庭审的中心功能没有实现。为避免诉讼资源被无谓地浪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提出应当被适度引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增设了庭前会议制度,专门规定审判人员在开庭以前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因此,有必要充分利用庭前会议程序,尽量在庭前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根据这一修法精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起草过程中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前提出,但在开庭审理后才收集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上述规定有限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嫌疑,未能同刑事诉讼法通过非法证据除增强对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精神完全一致。因此,《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调整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诉讼中没有类似于民事诉讼的举证时限的规定。起草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对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前即掌握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但是在开庭审理后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法庭可以不再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但在审查和采信相关证据时应当特别慎重。经慎重研究,《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未采纳上述建议,主要考虑:刑事诉讼毕竟不同于民事诉讼,不能因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未及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就剥夺对其申请进行审查、继而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的程序性权利。但是,为了保证庭审有序进行,应当将该申请的审查时间交由法庭决定,以避免对庭审秩序和效率的影响。因此,《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条第三款进而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本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4.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条件。为了保证对非法证据调查的顺利进行,避免申请和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随意性,规定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应当提供线索或者材料。而且,提供线索或者材料均可,而线索的范围比较广泛,申请人提供应当不困难。考虑到被告方提供材料难以做到,才规定了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的最低要求,即提供线索即可。这不仅是应当的,而且是能够做到的。①《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所谓“材料”,是指被告人出示的血衣、伤痕、伤痕照片、医疗证明、伤残证明、同监人的证言等能够证明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事实的证据材料;所谓“线索”,是指可以显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确实存在的比较具体的事实,如关于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涉嫌刑讯逼供的人员等信息。
5.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材料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强调人民法院要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以便于人民检察院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做相应准备,避免出现一开庭才知晓对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从而影响庭审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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