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律师辩护区分之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1-08 10:32:5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88次南京刑事咨询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侵占罪律师辩护区分之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侵占罪律师辩护区分之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1.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方式的不同。侵占罪以持有他人财物为前提,将持有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而盗窃罪是将他人持有、保管的财物秘密窃为己有。换句话说,前罪的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害之物已处在其实际控制之下,而后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财物仍然处在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之下。
2.认识错误对两罪界限的影响。如果行为人将他人财物误认为遗忘物而据为已有的,应当以盗窃罪论处;反之,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误认为遗忘物而据为已有的,应当以侵占罪论处。例如,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手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误以为乙忘了拿走手提包。为了非法占有该提包内的财物(内有司机为他人代购的13部手机,价值2.6万元),甲提前下车,并将手提包拿走。司机到站后发现自己的手提包丢失,便报案。公安人员发现甲有重大嫌疑,便询问甲,但甲拒不承认,也不交出
手提包。该案中,由于甲误认为手提包为遗忘物,所以,甲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因而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3.辅助占有人与被害人共同占有财物之时,辅助占有人将被害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应当以盗窃罪论处,不构成侵占罪。例如,丙到某装饰城购买价值2万元的装修材料,委托三轮车夫田某代为运输。田某骑三轮车在前面走,丙骑自行车跟在后面。在经过一路口时,田某见丙被警察拦住检查自行车证,即将装修材料拉走倒卖,获款4000元。南京刑事律师认为,《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代为保管”是指财物所有人已经将该财物转移给行为人占有,也就是说在行为当时所有人失去了对该财物的占有。如果财物所有人并未转移占有而只是设定了一个辅助占有人的,该财物不能视为“代为保管的财物”。该案中,丙并没有将财物转移给田某占有让其代为保管,田某至多处于辅助占有者地位。因而田某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丙并未随行,只是委托田某运装修材料到指定地点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丙已经完全转移了对货物的占有,田某将货物拉跑的,则应当以侵占罪论处。
4.如果行为人一开始就基于非法据为已有的意图,然后使用貌似侵占罪的方式获取财物的,应以盗窃罪论处。例如,某地突发百年未遇的冰雪灾害,乙离开自己的住宅躲避自然灾害。两天后,大雪压垮了乙的房屋,家中财物散落一地。灾后最先返回的邻居甲路过乙家时,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甲的行为不是无因管理行为(不是出于维护财物所有人利益的意图而实施),不能认为该2万元属于《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又如,甲路过某自行车修理店,见有一辆名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万元)停在门口,欲据为已有。甲见店内货架上无自行车锁便谎称要购买,催促店主去50米之外的库房拿货。店主临走时对甲说:“我去拿锁,你帮我看一下店。”店主离店后,甲骑走电动自行车。因为甲一开始就具有将电动自行车非法据为已有的意图,其骑走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论处,而不构成侵占罪等其他犯罪。
5.行为人打开其代为保管的他人封缄的包装物获取其中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这涉及委托占有的范围问题,即行为人只获得了对该封缄包装物的整体占有权,还是既包括对该封缄包装物整体的占有权,也包括对内容物(具体财物)的占有权?
以上就是关于:侵占罪律师辩护区分之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