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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律师辩护区分之侵占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1-08 10:32:2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8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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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占罪律师辩护区分之侵占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行为人出于非法据为已有的目的欺骗被害人让其将财物交给行为人代为保管,进而将该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以欺诈行为让他人陷入认识错误,他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交付行为人占有),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由于行为人对被害人财物的占有从一开始就是非法的,事后拒不归还的行为不具有独立评价的意义,只不过是诈骗罪完成之后的非法占有状态的继续而已。并不存在侵占罪具有的从合法占有转化为非法占有的变化。

  2.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已有,然后借口财物已经灭失、已经被抢或被盗而免于返还义务的,应当以侵占罪论处。这类案件中虽然存在欺诈行为,但并不存在被骗人基于欺诈行为而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欺诈行为的目的只不过掩饰侵占罪的手段而已。例如,乙受王某之托将价值5万元的手表送给10公里外的朱某,乙在路上让许某捆绑自己,伪造了抢劫现场,将表据为已有。报案后,乙向警方说自己被抢。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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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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