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律师辩护区分之侵占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1-08 10:32:2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84次南京刑事咨询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侵占罪律师辩护区分之侵占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侵占罪律师辩护区分之侵占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行为人出于非法据为已有的目的欺骗被害人让其将财物交给行为人代为保管,进而将该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以欺诈行为让他人陷入认识错误,他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交付行为人占有),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由于行为人对被害人财物的占有从一开始就是非法的,事后拒不归还的行为不具有独立评价的意义,只不过是诈骗罪完成之后的非法占有状态的继续而已。并不存在侵占罪具有的从合法占有转化为非法占有的变化。
2.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已有,然后借口财物已经灭失、已经被抢或被盗而免于返还义务的,应当以侵占罪论处。这类案件中虽然存在欺诈行为,但并不存在被骗人基于欺诈行为而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欺诈行为的目的只不过掩饰侵占罪的手段而已。例如,乙受王某之托将价值5万元的手表送给10公里外的朱某,乙在路上让许某捆绑自己,伪造了抢劫现场,将表据为已有。报案后,乙向警方说自己被抢。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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