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律师辩护区分之侵占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1-08 10:31:4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09次南京刑事咨询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侵占罪律师辩护区分之侵占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侵占罪律师辩护区分之侵占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1.直接出于故意毁坏的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毁坏的,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因为侵占罪主观上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例如,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某。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陈某骑车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2公里)停歇一会儿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数额2万元)。陈某顿生贪欲,将3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该案中陈某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还是视为侵占罪之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南京刑事律师认为,陈某并没有将该摩托车据为已有的意思,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2.行为人先出于非法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然后因为某种原因不想或者不能继续占有该财物时故意将其毁坏的,这种情况应当以侵占罪论处,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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