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律师辩护区分之侵占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1-08 10:31:2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856次南京刑事咨询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侵占罪律师辩护区分之侵占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界限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侵占罪律师辩护区分之侵占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界限
1.如果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保管,事后起意据为已有拒不退还的,行为人代为保管犯罪所得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疑问,问题在于是否同时构成侵占罪?
南京刑事律师认为,代为保管行为与非法占为己有之侵占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在侵占罪中,代为保管行为是合法行为,只有非法占为已有的侵占行为是犯罪行为,而在上述情况下,代为保管行为和非法占为已有的侵占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上述情况属于牵连犯的主张,即原因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果行为构成侵占罪,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2.如果行为人不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保管并拒不退还的,属于对象认识错误,应当以侵占罪论处。例如,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已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该案中丙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应当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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