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侵占罪律师辩护区分之侵占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1-08 10:31:2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856次

南京刑事咨询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侵占罪律师辩护区分之侵占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界限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侵占罪律师辩护区分之侵占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界限

  1.如果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保管,事后起意据为已有拒不退还的,行为人代为保管犯罪所得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疑问,问题在于是否同时构成侵占罪?

  南京刑事律师认为,代为保管行为与非法占为己有之侵占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在侵占罪中,代为保管行为是合法行为,只有非法占为已有的侵占行为是犯罪行为,而在上述情况下,代为保管行为和非法占为已有的侵占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上述情况属于牵连犯的主张,即原因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果行为构成侵占罪,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2.如果行为人不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保管并拒不退还的,属于对象认识错误,应当以侵占罪论处。例如,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已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该案中丙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应当构成侵占罪。

以上就是关于:侵占罪律师辩护区分之侵占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界限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bhjq/3130.html
推荐律师
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