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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律师辩护区分之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1-08 10:30:5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4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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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占罪律师辩护区分之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注意纠正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侵占罪只能构成贪污罪的错误认识。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委托,单纯地利用工作的机会为他人购买商品或者代为处理特定事务时,截留、侵吞他人财物的,由于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能以侵占罪而非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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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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