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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律师辩护量刑要点之侵占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08 10:30:1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25次

南京刑事咨询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侵占罪律师辩护量刑要点之侵占罪的特殊形态认定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侵占罪律师辩护量刑要点之侵占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一)侵占罪的停止形态认定

  对“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是否为侵占罪构成要件的不同回答,势必得出侵占罪是否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不同看法。南京刑事律师认为,由于侵占罪以“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为构成要件,“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构成犯罪,交出或者退还的,不构成犯罪,因而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

  (二)侵占罪的共同犯罪认定

  1.后行为人参与侵占罪共同犯罪的最晚时间。在承继的共同犯罪的场合,后行为人参与共同犯罪的最晚时间是侵占罪的实行行为终了之前。侵占罪的实行行为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拒绝交还的行为。在前行为人未交还财物之前参与其中的,就可以构成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如前所述,“拒绝交还”的最晚时间是财物所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而被立案之前。这也是后行为人参与侵占罪共同犯罪的最晚时间。后行为人晚于这一时间对前行为人所侵占的财物实施窝藏、转移、购买等掩饰、隐瞒行为的,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2.在财物所有权已经转移到先买受人之后但由于某种原因出卖人仍然继续占有该财物时,出卖人再将该财物转卖给后买受人的,如果出卖人与后买受人事先通谋的,出卖人和后买受人构成侵占罪的共同犯罪。

  (三)侵占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1.明知为犯罪所得而对代为保管的犯罪所得予以侵占的,构成牵连犯,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侵占罪中从一重处断。

  2.对代为保管的他人的毒品、假币或者属于毒品、假币的遗失物予以侵占的,构成牵连犯,在非法持有毒品罪或非法持有假币罪与侵占罪中择一重罪处断。如果行为人侵占这些毒品、假币后还实施了贩卖毒品罪、出售假币罪等具体的犯罪的,则应当将按照前述方法确定的犯罪与这些具体犯罪实行并罚。

  3.对代为保管的他人的淫秽物品或者属于淫秽物品的遗失物予以侵占,然后利用这些淫秽物品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具体的淫秽物品犯罪的,以侵占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具体的淫秽物品犯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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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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