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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辩护罪轻之辩之客体区分辩护法:复杂客体犯罪-+简单客体

发表时间:2017-10-10 19:39:1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7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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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而言,对罪与罪进行区分时,很少考虑犯罪客体,因为犯罪客体是暗含于犯罪之中的一个要件,是根据其他几个要件分析而得来的一个要件。从这个角度看,犯罪客体不应该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并列存在,因为这三个要件确定了,自然也就决定了客体的内容。但是,有些不同罪名的犯罪,在客观表现上差别不大,难以区分,这时就需要采用倒推的方法,通过犯罪客体来区分犯罪。做这种辩护,需要刑事律师具有一定的理论功底,能从法理上尤其是立法原意上阐释罪名之间的区别。

  需要用犯罪客体来区分罪名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寻衅滋事_故意伤害、敲诈勒索

  寻衅滋事罪的主要犯罪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动机不在于侵犯他人的人身或者获取他人的财产,而在于满足自己逞强好胜的心理。犯罪对象具有不确定性,赶上谁是谁,其行为在客观上确实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同时犯罪客体也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故意伤害罪和敲诈勒索罪,只是侵犯单一客体,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行为人的犯罪主观方面比较单纯,犯罪对象比较明确具体,具有特定性。犯罪客体的差异,导致罪名之间法定刑的差异。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第一档的量刑幅度均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_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次要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行为人采取了与放火、爆炸具有相当危险性的手段,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造成了侵犯,这种行为的危害性自然很大,法定刑也相对较高。如果行为虽然造成了他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但对象特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侵害的只是简单客体,不能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辩护刑事律师应该结合被告人的主观认识、行为方式、现场环境等因素考虑,做轻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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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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