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辩护罪轻之辩之单位犯罪辩护法:自然人犯罪一单位犯罪
发表时间:2017-10-10 19:38:3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35次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律师辩护罪轻之辩之单位犯罪辩护法:自然人犯罪一单位犯罪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法》第30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理论界和实务界均认可,单位犯罪具有三个特征:(1)代表单位意志,即所实施的行为是单位意志的体现,至于单位意志的形成方式在所不问;(2)以单位名义,即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而不是个人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对方也认识到是与该单位打交道,而不是与个人打交道;(3)为了单位利益,即行为的目的和利益归属均为单位,而不是为了谋求个人利益。这三个特征要求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有两种情况不以单位犯罪论处:(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尤其是第一种情况,虽然表面上符合单位犯罪的规定,但因单位的设立具有犯罪性或者是单位行为的完全犯罪化而按照自然人犯罪论处。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才能认定单位犯罪。对于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特征,但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的案件如何处理,长期以来存有争论。比如,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盗窃行为,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因盗窃罪没有单位犯罪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对其中个人如何处理就是个难题。当前的立法解释对此作了明确,即在该罪没有单位犯罪规定的情况下,对其中应当承担责任的个人,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
根据《刑法》第32条及相关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我国的单位犯罪以双罚制为主,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判处相应的刑法,但也存在只处罚其中的自然人单罚制的情况。
单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存在两种情况,其一是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处罚相同,即定罪量刑标准一样。其二是单位犯罪的处罚轻于同等的自然人犯罪,表现为定罪量刑的相应标准更高。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把指控的自然人犯罪辩护为单位犯罪,则量刑将会明显减轻。即使是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能够把自然人犯罪辩护为单位犯罪,法院在量刑时自然也会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因为人们基于朴素的感情都会认为,被告人是为了单位而实施的犯罪,个人也没有获利,量刑不宜太重。
对于检察院指控的自然人犯罪,如果其中存在单位的因素,辩护刑事律师应结合单位犯罪的三个特征进行分析,争取获得以单位犯罪定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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