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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多罪减少技巧之吸收关系辩护法

发表时间:2017-10-10 19:37:3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0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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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收关系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作为被吸收的行为,单独看也构成犯罪,但因为特定的原因而被吸收,不再定罪处罚,而是纳入其他犯罪中一并考量。常见的吸收犯包括,一行为是另一行为的必经阶段而被吸收,如人户抢劫吸收非法侵入住宅;一行为是另一行为的组成部分而被吸收,如强奸吸收强制猥亵;一行为是另一行为的当然结果而被吸收,如非法制造枪支吸收非法持有枪支。

  对于吸收犯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按照一罪处理,认定罪名的基本原则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对于控方指控数罪的,如果存在吸收关系,辩护人需要从学理上深入分析,采用通说的观点来说服审判人员。

  实践中,存在吸收关系的情况比较多。例如,绑架过程中抢劫被害人随身财物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一般按照绑架罪一罪论处,如果当场劫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加重情节的,则按照抢劫罪一罪论处。这里坚持的就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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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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