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多罪减少技巧之吸收关系辩护法
发表时间:2017-10-10 19:37:3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01次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多罪减少技巧之吸收关系辩护法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吸收关系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作为被吸收的行为,单独看也构成犯罪,但因为特定的原因而被吸收,不再定罪处罚,而是纳入其他犯罪中一并考量。常见的吸收犯包括,一行为是另一行为的必经阶段而被吸收,如人户抢劫吸收非法侵入住宅;一行为是另一行为的组成部分而被吸收,如强奸吸收强制猥亵;一行为是另一行为的当然结果而被吸收,如非法制造枪支吸收非法持有枪支。
对于吸收犯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按照一罪处理,认定罪名的基本原则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对于控方指控数罪的,如果存在吸收关系,辩护人需要从学理上深入分析,采用通说的观点来说服审判人员。
实践中,存在吸收关系的情况比较多。例如,绑架过程中抢劫被害人随身财物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一般按照绑架罪一罪论处,如果当场劫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加重情节的,则按照抢劫罪一罪论处。这里坚持的就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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