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多罪减少技巧之竞合关系辩护法
发表时间:2017-10-10 19:37:0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21次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多罪减少技巧之竞合关系辩护法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竞合关系即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包括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一行为所触犯的数个分则法条之间存在重复或者交叉关系,只能按照一罪论处。选择一罪的标准是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而不是择一重罪论处。例如,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集资诈骗80万元,按照集资诈骗罪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按照诈骗罪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也只能选择适用集资诈骗罪,而不能按重罪即诈骗罪论处。再如,交通肇事罪在致人死亡的情况下,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拘役: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首选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能因此而选择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此相同道理,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全部责任,在没有特定情节的情况下,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不能转而按照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
想象竞合的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的同一行为从不同角度来看触犯了不同的罪名,而这些不同罪名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竞合关系,所以称为想象竞合犯。典型的想象竞合犯如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而只能择一罪论处。与法条竞合犯择一罪的标准不同,想象竞合犯选择其中处刑较重的罪名论处。
对于竞合犯由于是一行为,按照一罪论处不会有什么争议。但实践中经常出现分歧的是,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类似的行为,有可能触犯不同的罪名,究竟是实行数罪并罚还是按照一罪论处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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