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多罪减少技巧牵连关系辩护法
发表时间:2017-10-10 19:36:40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906次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时,作为该行为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构成了两个不同的罪,但由于二罪之间的特定关系,只按照一罪论处。
牵连关系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目的与手段关系,其二是原因与结果关系。这两个关系的结果都是采用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确定二罪何为重罪,不能泛泛地比较最高刑或者最低刑,而是根据具体案情比较二罪所对应量刑幅度的轻重。
对于存在牵连关系的,择一重罪论处是基本原则,但法律、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则依法律规定。刑法分则中,有部分条文对牵连犯明确规定了并罚原则。有些司法解释规定了对牵连犯实行并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些规定,从强化打击、惩治犯罪的角度,对处罚原则作了特殊规定,司法实践应从其规定。对于这种情况,辩护刑事律师不能再坚持以一罪论处,但可以建议在量刑时考虑二罪的牵连关系,在并罚时多折抵,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宜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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