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质证意见应当明确具体、逐一列举
发表时间:2020-10-17 06:23:5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3292次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质证意见应当明确具体、逐一列举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采用在刑事案件的庭审中,有的刑事刑事辩护律师习惯于对重要证据提出主要的质证意见,对于其他证据则不予质证。这样的质证方式,其原因可能在于刑事刑事辩护律师对质证意义的理解不够充分。
刑事案件中,刑事刑事辩护律师质证的目的是: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提出质疑,质疑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大小,以此否认公诉人对有罪、罪重事实的证明;同时,对自己出示的证据进行说明,以证明无罪、罪轻事实的存在。
刑事辩护律师的有效质证,可以降低甚至否认公诉人对有罪、罪重事实的证明。而一旦法官形成了公诉人的证据没有达到证明标准的内心确信,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就应当得到无罪的判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刑事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也就取得了积极、良好的效果。所以,对于公诉人所出示证据中所有的疑点,刑事刑事辩护律师都应当一一列举、明确指出。
首先,在言词证据的笔录中,一份笔录可能既有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内容,也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内容。对于这样的证据,刑事刑事辩护律师就不能简单地予以承认或否认,刑事刑事辩护律师应当通过质证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证据对被告人有利事实的证明作用。刑事刑事辩护律师可以明确提出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中哪些证据内容证明了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这样的证明能够得到哪些证据的印证,从而证明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是确实存在的。
其次,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只要证据中存在疑问,不论该疑问是对证据能力的根本否定还是对证据能力提出质疑、降低该证据的证明力,刑事刑事辩护律师都应当质证到位。在发现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方面,刑事刑事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职业的习惯和技能决定了刑事刑事辩护律师比法官、公诉人更有优势。
刑事刑事辩护律师发现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中存在的疑问,并不能表明公诉人和法官都能够发现和重视这些疑问,所以,刑事刑事辩护律师有必要提出这些疑问并给予充分的解释,让法官对这些疑问有一定的认识并给予充分的重视。这样,才能达到质证的目的。
在庭审前的准备中,对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刑事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标明和记录是哪一份证据、该证据的哪一页存在疑问、存在什么疑问,并分析该疑问对证据采信的具体影响,准备好充分的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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