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质证意见应当注重对证据来源、收集、保全、固定、保管情
发表时间:2017-10-01 13:00:52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36次一、证据来源是影响证据真实性的一个方面
证据持有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是否有利害关系?如果有利害关系,且存在证据持有人可能不当影响证据真实性情形时,应当对证据来源进行充分的质证。
比如,对于被害人的陈述,应当审查:被害人是否报案?被害人在什么情况下报案?何时作出的陈述?被害人有何要求?在被害人没有报案的情况下,办案单位如何发现的被害人?这些问题,都有可能影响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特别是在强奸案件中,被害人的陈述更是如此。
再如,对于现场目击证人,应当审查证人在现场是否能够得到证明,审查证人
与被害人是否有利害关系,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利害关系。如果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与其他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有重大矛盾,该证人又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就应当排除该证人证言的使用。如果现场人员都证明证人不在现场,而证人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又作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别不利或特别有利的证言,则更应当排除该证人的证言。
二、对证据的收集情况质证
刑事刑事辩护律师对证据的收集有疑问的,应当要求公诉人对证据搜集情况进行说明,必要时要求公诉人出示证据给予证明,比如证据持有人关于证据特征、被侦查人员调取等情况的证明,对此证据有辨认能力的人员对证据进行的辨认、见证人对证据调取过程的见证、现场勘查笔录对证据存放地点和特征的记载。
刑事刑事辩护律师对证据的保全、固定情况有疑问的,应当要求公诉人给予说明;必要时,要求公诉人出示证据予以证明,比如证据得到妥善保管的证据、证据得到科学保全的证据。
对证据的质证,不能局限于证据内容和形式本身,证据的来源、收集、保全、固定情况也是影响证据真实性的重要因素。对证据的来源、收集、保全、固定情况进行有效质证,有时可能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起到良好的辩护效果。如在杜培武冤案中,关于杜培武鞋底附着的泥土与案发现场汽车离合器踏板上提取的泥土成分是否一致进行了鉴定,该鉴定结论在诉讼前期并不存在,是后期才形成的。但是,是何人、采用何种方法提取泥土的?何人参与了提取泥土的过程?提取泥土有何人见证?何以证明送检的所谓从汽车离合器踏板上提取的泥土确实取自发案的汽车?汽车离合器踏板上的泥土是何时提取的?与案件发生相距多长时间?对案件现场包括提取泥土的汽车是如何保护的?这些问题,都影响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检材——汽车离合器踏板上提取的泥土是否就是杜培武留下的泥土。如果不能对上述证据的来源、收集、保全、固定情况进行充分的证明,不能证明鉴定结论依据的泥土就是杜培武的鞋底和汽车离合器上的泥土,那么,即便作出同一认定的鉴定方法再科学,也不能证明杜培武和汽车有一定关系这一重要的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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