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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质证意见应当联系其他证据综合质证

发表时间:2017-10-01 13:02:25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60次

  联系其他证据综合质证一个证据,对其客观性的判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他证据的内容。如果能够得到其他证据的有效印证,该证据就可能得到查证属实,从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而且与其他已经得到查证属实的证据相矛盾,那么该证据的客观性就很难得到证明。所以,在对单个证据进行质证时,刑事刑事辩护律师不能局限于该证据本身,应当结合公诉人已经出示的和将要出示的与该证据有联系的其他证据进行质证。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指出证据之间矛盾之处;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指出证据之间得到相互印证的情况。

  当然,不排除对单个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单个的证据,其内容如果违背了自然、社会规律或者不符合情理、逻辑错误、前后矛盾,也可以从证据本身质疑证据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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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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