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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缓刑中“犯罪情节较轻”如何认定

发表时间:2017-10-30 15:03:0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4168次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缓刑中“犯罪情节较轻”如何认定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人,可以适用缓刑,包括:(1)犯罪情节较轻;(2)没有再犯罪的危险;(3)有悔罪表现;(4)如果对其宣告缓刑,对于社区不构成重大不良影响。这四个条件必须完全符合才能适用缓刑。也就是说,缓刑是主要针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已经悔改的犯罪分子。刑事律师在辩护实务中,往往针对“犯罪情节较轻”展开辩护,因为是否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忏悔书等得以展现,是否具有在犯罪的危险和对于社区是否构成重大不良影响则实际取决于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也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和被害人对其谅解的程度、其一贯表现等等。因此,犯罪情节较轻,不但是适用缓刑的一个必要条件,实际上也对其他必要条件能否满足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辩护律师在缓刑之辩中一定要抓住这个“牛鼻子”,则往往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根据南京刑事律师的经验,犯罪情节较轻之辩护是否成立,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

  首先,在犯罪的主体方面所体现出的犯罪情节是否较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而言,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案发时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人等弱势群体,在其罪行本身并不严重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但如果具有特殊主体资格或者身份的人实施了特定犯罪,导致其社会危害性较一般主体更为严重,或者引起的民愤更大的情况下,就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比如研究生导师利用自己的职权猥亵、强奸女学生的,即使犯罪未遂,因其职位是受人尊敬的大学教师,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其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高等院校的声誉,对其以情节较轻适用缓刑就不一定合适。

  其次,犯罪主观方面所体现出的犯罪情节是否较轻。在法理上,犯罪的主观方面可以分为主观罪过和犯罪动机。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其由于不是故意造成相关损害,其罪过相对于故意犯罪显著轻微,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而就犯罪动机而言,在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相当或者相似的前提下,出于义愤、抚养老人孩子或者正当防卫等而犯罪,可以认为属于情有可原,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而对于一些并非迫于无奈、对方无过错,也不是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而进行的犯罪,且社会危害较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其三,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所体现出来的情节是否较轻,主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危害行为、犯罪对象以及危害的结果。如果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相对较小,或者已经通过悔罪和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但如果给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或者对老弱妇孺等弱势群体进行犯罪,或者犯罪手段极其凶残,即使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也不能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对于预备犯、中止犯等犯罪后果未发生,或者犯罪分子放弃犯罪并阻止大部分犯罪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其四,从犯罪客体方面而言看犯罪情节是否较轻,主要是看犯罪行为侵犯了什么性质的法益。对于抢劫罪而言,它危害的是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复合法益,社会危害性大,它所侵害的法益在法律价值的位阶中排在较前的位置,因此,如果抢劫罪具有入室抢劫、持枪抢劫等加重情节,即使在其他方面满足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也要对其慎用缓刑。一般来讲,所侵犯的法益越重要,对是否认定其“犯罪情节较轻”就越是要慎重;所侵犯的法益相对重要性较低,认定犯罪情节较轻的标准可适度放宽。

  总之,刑事律师要抓住适用缓刑时认定“犯罪情节较轻”的实际标准,积极为当事人谋求最佳的判决结果,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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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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