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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二审如何发表质证意见

发表时间:2017-10-30 15:06:5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62次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律师二审如何发表质证意见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刑事案件一审对于被告人产生不利判决的情况下,二审就显得尤为重要。南京刑事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二审中的庭审质证涉及到案件的主要事实和证据能否认定的问题,直接关联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行情节轻重、从轻处罚情节能否认定等问题,因此,对此需要特别重视。

  首先,刑事辩护律师发表质证意,应当中心明确,重点突出,条理分明,不要花长篇大论阐述无关痛痒的细节问题。在一审程序中,基本上所有的证据材料都经过了举证质证的庭审环节,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此时也已经排除,二审再纠缠于证据的客观性或者合法性效果可能不佳。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把重点放在证据的关联性上,再客观真实合法的证据,如果缺乏和本案的关联性,就不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由于法官很容易从证据、证人的数量产生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直观印象,要破除这种印象,律师就必须主动出击,打掉一批和案件没有直接关联的无效证据,从而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

  其次,质证意见要做到具体、明确,对于证据一一提出质证意见,切忌笼统、抽象,不知所云。我们往往看到,一些所谓的“大律师”,在刑事庭审中往往习惯于对案件的主要证据提出较为具体的质证意见,而对于其他较为次要的证据则不予理会。其实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如果知道了质证的重要意义,就不会有如此“业余”的做法。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质证主要是对公司机关出示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对案件有无证明力、证明力是大是小进行质疑,同时对自己提交的证据进行阐释说明,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等,意图动摇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影响法官内心确信。因此,对公诉人出示的每一项具体证据中的疑点给予充分的揭示和质疑,就是在切实动摇控方的事实基础,从而移动法官的内心确信,一旦控方证据中存在的逻辑冲突和疑点越来越多,已经不能达到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法官将会根据疑罪从无的理念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因此,律师应全力找出公诉人证据中的每一个疑点,在法庭上当场揭示。

  其三,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对证据的来源、收集等情况进行充分质证。如果证据来源,如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等和被告人具有利害冲突,应针对这一点做好质证;特别对于无利害关系人作出对于被告人有利的证言而与被害人有利害冲突的人作出对其特别不利的证言,后者应予以排除。刑事辩护律师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如有疑问,应当要求公诉人出示证据证明收集过程;对证据保全、固定情况有疑问,也可以要求公诉人说明。

  其四,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强弱进行归纳分析。法庭上出示的证据,除了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外,一般或多或少有一定的证明力,律师需要发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具有多大的证明力,并对此进行重点揭示。律师需要珍惜法庭质证环节对于单个证据质证的机会,充分建构其辩方证据证明力的可信度,同时对于控方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进行质疑。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需要综合性地阐述整体辩护意见,已经不宜对单个证据证明力问题花太多篇幅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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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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