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型犯罪和非暴力型犯罪的转化展开辩护
发表时间:2017-10-30 15:13:5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49次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暴力型犯罪和非暴力型犯罪的转化展开辩护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例】
被告人和被害人原系同事关系。后被害人因琐事与被告人产生矛盾后,双方撕打,当天晚上被告人被身份不明的几名男子砍成轻伤,被告人认为系被害人所为,一直怀恨在心。后被告人以电影试镜为由将被害人骗至某宾馆房间,被害人进房间后拿出早已准备好的弹簧刀,威胁其如不在一小时内准备二十万就与其同归于尽,被害人无奈之下只能答应给其两万元。被害人找朋友筹钱打到被告人银行卡后,被告人允许其离开。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检察院以被告人涉嫌抢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南京刑事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以刀具和言语相威胁,但其程度并未达到排除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其只是将刀具拿在手中,并未挥舞或对被害人造成任何伤害;同时其对被害人的经济状况也有所了解,知道其短期绝无可能筹措二十万元,故上述威胁言论的目的仅是对其造成心理压迫,而不能按照其字面含义理解。本案的罪名定为敲诈勒索罪较为合适。法院采纳了笔者的意见,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
辩护律师可以从犯罪手段入手,通过将较为严重的罪名转换为较轻罪名的方式,实现当事人量刑方面的减轻。犯罪的手段往往是犯罪构成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犯罪手段表现出行为人不同的主观恶性、对被害人不同的侵害程度和对社会不同的危害结果。暴力型犯罪的法定刑较重,主要是其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严重破坏了社会安定的秩序;非暴力犯罪则往往法定刑较轻。非暴力犯罪中并非完全没有暴力因素,但只要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尚未上升到暴力型犯罪所要求的最低限度,仍应非暴力犯罪对其定罪处罚,只是暴力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以下几组罪名常存在暴力犯罪到非暴力犯罪的转换:
1、抢劫、抢夺、盗窃、敲诈勒索。这些犯罪的目的都是相同的,即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但不同点在于抢劫罪必须具有以暴力手段排除被害人反抗这一要素,暴力程度必须足以压制被害人使其无法反抗或者不敢反抗。如果未达到这一程度,则只能构成抢夺,盗窃或者敲诈勒索。
2、敲诈勒索,诈骗。敲诈勒索虽然没有达到抢劫罪那样的暴力强制程度,但是以损害被害人的利益为要挟,产生一定程度的精神强制;而诈骗主要是通过虚构事实,让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具有想当程度的技术含量,属于高智商犯罪。
3、强制猥亵,侮辱罪。强制猥亵罪和侮辱罪都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但是前者具有一定程度的暴力性、强制性,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而达成强制猥亵的犯罪目的;后者是以各种不同的行为贬损、降低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誉,其手段一般不具有暴力性和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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