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或者同案犯供述属于孤证刑事律师如何进行辩护
发表时间:2017-11-04 06:42:0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192次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被告人或者同案犯供述属于孤证刑事律师如何进行辩护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毒品案件中,如被告人或者其同案被告的供述如果属于孤证,除此之外别无其他定案证据,如毒品实物、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或其他物证等,则刑事律师可牢牢抓住这一点,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因为“孤证不得定罪”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条非常重要的规则。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以下类型的案件属于孤证不得定罪的情形。
首先,被告人零口供或者拒绝做有罪供述,同时又缺乏其他证据或者证人证言相佐证的。
其次,被告人虽然供述其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但是除了其供述的外,尚未取得其他证据佐证,此时无论被告人是否认罪,都不能认定其贩卖毒品罪成立。
第三,被告人的供述若前后相差甚多,或有矛盾之处,或其反复翻供,供词未能有相当程度的稳定性,一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不将其定为定案证据;比如被告人虽然坦承实施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但是仍然无法找到毒资或者其来源,也没有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银行汇款单等证言、书证等佐证,则此处应当存疑,按照疑罪从无的精神,将其认定无罪。或如被告人虽在刑事侦查阶段坦承犯罪,但在其后审查起诉或者庭审阶段又多次翻供的,此时其供词缺乏必要的稳定性,不足以作为定案依据。
第四,被告人供述其与同案犯有共同贩卖毒品运输毒品行为,但被其所指称的同案犯却对此犯罪事实矢口否认。仅有一人的认罪口供尚不足以证明共同犯罪成立,尚需其他证人证言、物证、书证与的相互佐证。如被告人供述为唯一可证明事实的证据,则其作为孤证,对其犯罪事实应当不予认定。
第五,如被告人供述同案犯有共同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而唯一同案犯也坦承自己有独立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但该同案犯坦承被告人对其贩卖毒品行为为不知情,系同案犯利用被告人实施该毒品犯罪,最后应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犯罪事实不成立。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所认定的共同犯罪如需成立,必须同案犯之间口供趋于一致。如同案犯之间口供相互矛盾则不能认定共同犯罪成立。
第六,虽甲供述丙出资购买毒品,而其同案犯乙、丙均对此予以坚决否认,拒不承认自己实施了相关犯罪,在有关部门所搜集到的其他证据中,也无任何证据可直接证明公安机关在甲处所找到的毒品和乙与丙有任何关联。此时甲的供述就属于孤证,审判机关就不能认定乙和丙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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