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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总结:罪轻辩护有技巧

发表时间:2017-11-16 10:27:2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7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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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南京刑事律师的辩护人生涯中,为多起刑事案件进行了辩护,并不断充实和发展自己的辩护技巧。经过南京刑事律师的总结,在刑事辩护中应当利用不同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进行轻罪辩护,往往取得很好的辩护效果,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不同的罪名,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是构成这个罪名,还是那个罪名,往往直接影响被告人量刑的轻重。因此,罪名之争,是辩护人辩护的兵家必争之地,现将此类辩护的要点总结如下,仅供交流参考。

  首先,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法院的会议纪要等文件,可能会为法律所规定的不同的罪名之间,如何区分适用的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或提出明确而具体的标准,这就给辩护人进行罪轻辩护提供了最好的依据。辩护人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向法院主张被告人构成此罪而不构成比罪,直接进行罪轻辩护。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贩卖毒品案件的相关的会议纪要,如果购毒者接收贩毒者以物流快递的方式所寄送的毒品,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购毒者购买毒品的目的是用于贩卖、运输等犯罪活动的,可以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此时辩护人就应该牢牢抓住这个规定,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贩卖运输毒品转化为非法持有毒品。两者的量刑可谓是有天壤之别:相同的数量,如果是贩卖毒品,可能涉及到死刑,但非法持有毒品一般都会判处有期徒刑。

  其次,有些犯罪此罪和彼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基本相同或类似,只是在某一点上可能有所不同。比如,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就是主观目的是否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别,是犯罪手段不同;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的区别是是行为人积极组织卖淫,还是仅为卖淫活动提供场地。这些犯罪在某些关键点上存在不同,但其他的构成要件是基本类似的,辩护人可以抓住关键点,扭转此罪和彼罪的区分,追求更轻的量刑结果。

  第三,对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类似或者性质上有所不同的案件,在做轻罪辩护的时候,不宜直接向法院主张构成另一罪名。因为,这样无疑是提醒提醒了法官,或公诉人虽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死罪此罪,但是有可能构成另一个犯罪。比如,当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骗取国家相关款项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时候,辩护人只需要主张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不应主动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这无疑是给控方提供弹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作为一种诉讼的策略,要尽量的避免给控方提供信息,和建议,而只需要否定控方的指控即可。

  第四,如果被告人本来实施了量刑较重的罪,控方主张量刑较轻的罪,比如,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控方却指控的是抢夺罪,这样的情况显然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人当然不应该主张被告人构成抢劫罪,从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要时时刻刻切记,辩护人是为被告人的利益而工作、而战斗的,一定要站稳立场。

  第五,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并不矛盾,而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多个规定来看,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是可以并行不悖同时进行的。辩护人如果主张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其实也只是一种在法庭上预设的立场,并没有把握最终法院能够采纳而认定被告人无罪,此时如果不作量刑方面的辩护,则可能导致法院最终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后,并未充分听取被告人罪轻方面的理由,对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是不利的。从法律角度上讲,能够确定被告人有罪无罪的只能是人民法院,在不能确定人民法院最终将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既做无罪辩护,又做罪轻辩护,是一种合理的选择。有的人认为,这种“骑墙式”的辩护便会显得辩护人的逻辑有些混乱,但南京刑事律师认为,其实其内在逻辑是统一的,就是争取被告人的最大权益,而人民法院在听取这样的辩护意见之后,对辩护人也不会产生任何的反感,而是会尊重辩护人为被告人权益所做的努力,即使认定被告人有罪,也会认真考虑辩护人所提出的罪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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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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