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律师辩护方针
发表时间:2021-05-18 10:40:5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078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非法经营罪律师辩护方针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年来,非法经营的犯罪发案率呈现上涨的趋势,为非法经营罪辩护也越来越成为刑事律师的重要业务之一。南京刑事律师作为以刑事辩护为主要特色之一的省级律师事务所资深执业律师,针对辩护律师如何为非法经营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辩护做了比较深入的研究,总结出了如下的几大攻略,供广大律师和当事人参考。
首先根据刑法的相应规定,非法经营罪是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活动。因此,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违反了国家的相应的规定,如果公诉方不能指出被告人的行为违反哪一条具体的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人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规定主要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如果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或经国务院批准,并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就可视为国家规定。目前,非法经营罪越来越有成为口袋罪倾向,也就是公诉机关和法院经常援引刑法第225条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一兜底性的条款给被告人定罪,在此情况之下,律师一定要紧紧抓住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这一关键要素,如其援引的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违反上述规范性文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其次,当前的司法解释将14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活动,并规定如果情节严重,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经常被滥用,随意给被告人定罪,非法经营越来越有成为口袋罪的倾向。所谓口袋罪是其适用范围和标准较为宽泛,容易随着司法机关的主观意向入人于罪,不符合罪刑法定的人权保护原则。辩护律师应该牢牢抓住司法解释中的这一例举性规定,如果被告人没有实施这14种非法经营活动,就应要求法院对本案持非常慎重的态度,不能随意扩大,将其他经营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的范围。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总结,这14种非法经营活动,是具有共同特征的,除了都是以牟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之外,另一共同特征就是这十四种经营活动都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才能合法开展。非法开展这14种经营活动,侵犯了我国的特定市场经济行为的许可制度。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本意是维护我国对特定市场经营行为特许准入的经济管理秩序,在辩护的时候应牢牢抓住这一着眼点。
第三,对行为人从事无证无照的经营活动的,并不一定就构成非法经营罪。国务院制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虽然规定对无证无照经营要依法查处,但也规定在查处的时候也要注意到满足群众生产生活合理需求,保护创业创新。无证无照经营一般只构成行政上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予以处罚,但只要不违反特定的国家规定,从事国家批准才可以开展的经营活动,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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