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贪污贿赂犯罪辩护有诀窍!
发表时间:2018-03-16 23:41:5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65次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南京刑事律师:贪污贿赂犯罪辩护有诀窍!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南京刑事律师的辩护生涯之中,贪污罪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罪名。南京刑事律师在贪污罪的辩护方面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经常有年轻律师在遇到问题时会向南京刑事律师求教。本律师告诉他们,在贪污犯罪辩护的时候,是具有一定的技巧的,必须将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结合起来。
在为贪污贿赂犯罪进行辩护的时候,要从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程序等角度,陈述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的理由运输,找出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在审理刑事侦查活动和审查起诉中的瑕疵和问题,对其举证和法律适用有的放矢的进行反驳,从而动摇法官对职工的信赖基础。
首先,是从案件主观恶性入手,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而言,是被动受贿还是主动索贿,贿赂的数额,贪污受贿的次数等,以及贪污受贿的目的,是供自己挥霍享受,还是捐献给贫困灾区,或者给家人治病,都可以表明当事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也要结合当事人的情况,是否构成自首,立功,坦白等综合判定。有时候贪污贿赂的犯罪数额大,主观恶性可能不大,贪污犯罪的数额小,但多次主动索贿,或者贪污用于个人挥霍享受,主观恶性就较大。
其次,是针对行为的危害后果,如贪污赈灾款项,导致灾民得不到及时救助,使党和政府的形象受到重大损害,或者负责公共卫生事务,其受贿行为导致不合格的药品、食品等流入市场,这种行为即使犯罪的数额不很大,也构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危害后果是定罪量刑的主要关键。
第三,是针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审查其证据是否充分,是否互相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如果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该从否定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效果,以及公诉机关用以得出事实结论的推理逻辑入手,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反驳,
最后,对侦查程序进行审查。一些侦查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法律素养不高的原因,可能在侦查或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比如讯问当事人、询问证人、提取证据、勘验现场,或者辨认嫌疑人等时候,都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从而导致所提供的证据存在错误,不能采用,甚至可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最近南京刑事律师为一位前医务人员进行辩护,他被指控犯有贪污罪,贪污相关医疗费用20余万元。南京刑事律师利用了上述辩护策略,通过将有病人家属等证人作证和医院票据等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贪污的金额与只能通过医院记录票据的证明应收而未收、并无病人家属证人证言也无法确定系何人贪污的金额分开,由于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工作不够细致扎实,缺乏关键的证人证言等材料,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应该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被告人离异后罹患疾病,精神一直处于压抑状态,因此沉迷赌博罪中,为获取赌资而铤而走险,他归案之后能够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归还赃款,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刻忏悔,沉痛反省,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可以体现我国刑法治病救人、宽严相济的原则,有利于,实现对犯罪分子的改造。法院对南京刑事律师的辩护意见,基本予以采纳,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以上就是关于:南京刑事律师:贪污贿赂犯罪辩护有诀窍!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bhjq/3299.html
推荐律师
您可能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