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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发表时间:2021-01-03 12:08:0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940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辨认是侦查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在必要的时候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确认的侦查活动。辨认的内容主要包括:(1)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进行辨认;(2)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3)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辨认该种侦查行为及其结果未作规定,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将辨认笔录与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并列,共同作为一类法定证据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对于辨认的具体程序未作规定,而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其他方式在刑事诉讼法中都有具体程序。因此,要结合相关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辨认的具体程序注意把握,以注意审查判断辨认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吸收《死刑案件证据审查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并予以完善,对辨认笔录的审查判断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而言,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是一项侦查措施,应当由侦查人员主持机关组织进行。为了查明案情,公安机关组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人民检察院组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因此,根据相关规定,辨认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以利于互相协助、互相监督。如果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不具有合法性,辨认笔录也无法确定辨认笔录的真实性,辨认笔录自然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如果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则会使后续的辨认流于形式,影响辨认结果的真实性。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在组织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在某个辨认人进行辨认时,其他的辨认人不能在场,以避免辨认人之间的相互干扰,确保辨认结果的客观性。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具体辨认的数量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确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实践中于有关证据不具备混杂辨认条件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难以找到类似特征参照物的情形,比如尸体、场所;二是参照物特征几乎完全相同的情形,比如人民币等种类物,根本无法区分;三是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情形。如对手机的辨认,辨认人能够说出手机内短信息内容、手机外观磨损细节及部位等特征,可不用混杂辨认。再如对车辆进行辨认,辨认人能够描述车辆外观某些特定位置被碰撞过,车内某些不为外人所知的损坏、车架号等独有特征的,也不需采用混杂辨认。《审查判断证据规定》第三十条专门规定,对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不需要适用混杂辨认规则。经研究认为:其一,对于种类物的辨认可以依附于其他物品,如偷的钱包里面的钱,往往是直接对钱包进行辨认;也可以不走辨认的程序,丢了几百块钱,数额对上了就可以了。而如果无法依附于其他物品,对于种类物的辨认则没有意义,无需进行辨认。其二,对于尸体、场所等难以找到类似特征参照物的情形和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情形,则无须进行辨认,由相关人员直接指认即可。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四项没有作但书规定,并非意味着对上述情形仍然需要使用混杂辨认规则,而是说明对上述情形没有必要进行辨认。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辨认时,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否则,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则无法保证辨认结果的真实性。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增加兜底项,以便于司法实践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把握。经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若要注意的是,对于其他一些情形,如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三人,辨认笔录无见证人签名、记录过于简单等情形,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认辨认笔录真实性的,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以上就是关于: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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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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