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冤假错案有哪些危害?
发表时间:2021-05-03 17:13:3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4972次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冤假错案有哪些危害?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年以来,我国屡屡发生赵作海案和呼格吉勒图等冤假错案,错杀错关了一批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南京刑事律师认为,刑讯逼供是导致冤假错案,特别是死刑冤案的重要原因,而刑讯逼供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极大践踏和伤害。南京刑事律师在自己十几年的刑事辩护过程中,确实也发现了一些案件存有冤假错案的嫌疑,但是在经过侦查机关的侦查和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之后,法院出于谨慎,假如没有确实充分分的证据,一般不会推翻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所认定的事实。从刑事辩护的实务来讲,辩护律师应当注重从案件的源头防堵,冤假错案的发生,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就要积极干预,争取能够而让被告人获得不起诉或者撤案处理。而从有关部门进行制度设计的角度上来讲,就要对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进行有效的“品质管控”,通过程序上的设计和制度上的制约,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保护人民的诉讼权利不受侵犯,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践踏。南京刑事律师认为,冤假错案的危害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冤假错案严重的践踏了人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甚至非法剥夺了人民的生命。比如,在呼格吉勒图案件中,无辜的青年呼格吉勒图,被错误的认定犯有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执行了死刑。这样的冤假错案,不但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给家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虽然西风东渐已有一个多世纪的时间,虽然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在刑事法律制度上也积极的向西方国家进行学习,但是以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以及米兰达规则为代表的无罪推定和沉默权制度仍然未在我国确立。作为一位资深的刑事律师,本律师深知司法机关承担保障社会治安、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责大任,破案压力很大,在适用沉默权制度上存在难度,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着眼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要对其犯罪行为如实供述。但是,作为一名法律人,本律师也认为追诉刑事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是没有必然的对立和矛盾的,我们完全可以在保障破案的同时加强对司法人权的保护,这就需要建立健全权力制约的制度,提高刑事侦查的技术手段、优化方式方法从而提高破案率,与此同时对于司法权力进行一定的制约,保证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不因为刑讯逼供、诱导等而被迫供述虚假事实。
其次,冤假错案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司法机关作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守护者、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维护者,在人民群众中享有崇高威信,得到广大人民的信任,这才是一个正常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司法机关带头践踏法治,利用刑讯逼供等不正常的手段迫使公民自认其罪,甚至为了完成破案指标、立功受奖罗织证据,让无辜公民受到追诉,造成冤假错案,就会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影响党和政府的声誉。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受到影响,公信力下降,则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机关工作的配合度和支持度就会下降,不敢依靠司法机关和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做斗争,从而影响刑事司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南京刑事律师认为,广大司法干警一定要充分认识这个问题,要把维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放在首要位置,珍惜党和人民、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权力,用好这个权力,在使用权力的同时也要兼顾公民的司法人权不受非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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